今年4月市政府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》文件中,明确规定“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、合法,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”、“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,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”、“不得含有为入住者办理户口、就业、升学等事项的承诺”,“不得使用‘名校’、‘学区房’等内容。涉及学区的,应将辖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在商品房销售处公示”。
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介绍,此次检查重点是开发企业发布的房地产广告(包括广播电视、报纸期刊、互联网、印刷品、户外广告牌等介质)是否含有“名校”、“学区房”等违反义务教育平等原则的宣传用语。此外,市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已取消“公寓式办公”和“办公式公寓”等建筑术语,明确“公寓”使用性质为“居住”,因此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“公寓式办公”和“办公式公寓”,也是不规范用语。
据悉,对房地产企业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或者发布虚假广告的,工商部门将依据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》予以处罚,并记入信用档案。